1屆 | 1962

     新聞局公佈施行「五十一年獎勵國語影片辦法」,正式創設金馬獎,共設十八項獎,影片部份頒予金馬獎座;個人技術部份頒予獎金。

     獎勵國語影片辦法明定,申請影片須獲准演執照,以國語發音或配音,內容能配合國策或具深厚倫理教育意義;申請者必須為國內製片公司、曾參加當地自由公會或經使領館認可之華僑廠商。

 

3屆 | 1965

     增設「最佳美術設計」,區分為彩色影片及黑白影片兩類。

     將「最佳音樂」區分為歌劇(舞)片及非歌劇(舞)片兩類。

 

6屆 | 1968

     增設「最佳新聞片」、「最佳新聞片編導」、「最佳新聞片攝影」三獎項。

 

7屆 | 1969

     增設「最佳卡通片」、「最佳卡通片編導」二獎項。

 

8屆 | 1970

     增加「優等劇情片」及「優等紀錄片」獎額,前者由三部增加為四部,後者由兩部增加為三部。

     取消個人技術獎獎金,改頒小型金質金馬獎座。

 

9屆 | 1971

     增加「優等劇情片」和「優等紀錄片」獎額各一,以提高民營製片業的得獎機會。

     取消新聞影片類獎項,由電影製片業拍攝的新聞專輯歸入紀錄片類;電視新聞影片則改納入金鐘獎獎勵範圍。

 

15屆 | 1978

 

      「最佳攝影」與「最佳美術設計」不再區分彩色與黑白兩類。

 

16屆 | 1979

     「最佳編劇」改為「原著劇本」與「改編劇本」兩個獎項。

     「最佳音樂」保留歌舞片類,非歌舞片則細分為「最佳配樂」與「最佳電影插曲」兩個獎項。

 

18屆 | 1981

     增設「最佳服裝設計」獎項。

     「最佳配樂」區分為原作音樂及改編音樂兩項。

     取消「優等劇情片」、「優等紀錄片」、「紀錄片最佳策劃」、「紀錄片最佳攝影」獎項。

 

20屆 | 1983

     《兒子的大玩偶》因影片發音引發參賽資格爭議,新聞局決議因片中閩南語對白未超過全片二分之一,准許報名。

 

22屆 | 1985

     增設「最佳紀錄片導演」獎項。

     取消「最佳童星」獎。

     修改「獎勵優良國語影片實施要點」,將「國語影片」一詞精簡為「國片」以擴大包含面。

 

26屆 | 1989

     《三個女人的故事》因查無大陸資金領有准演執照,得以保留金馬獎參賽資格;但女主角之一斯琴高娃(瑞士籍)則因不具台、港兩地演員身分,無法報名。而《衣錦還鄉》因啟用大陸演員,違反「現階段電影事業赴大陸地區拍片報備作業實施要項」,未能領得准演執照,喪失角逐資格。

 

27屆 | 1990

     「最佳卡通片」更名為「最佳動畫片」;「最佳服裝設計」改為「最佳造型設計」。

      原作音樂、改編音樂合併為「最佳電影音樂」獎。

      取消「最佳紀錄片導演」獎。

 

28屆 | 1991

     個人獎項報名資格放寬為「凡華裔人士均可報名,但需加入台港兩地之電影團體者為限」,仍引發澳籍攝影師杜可風抗議金馬獎排斥非華裔人士角逐。

 

29屆 | 1992

     增設「最佳武術指導」及「觀眾票選最佳影片」二獎項。

     「最佳電影插曲」更名為「最佳電影歌曲」。

     陸委會通過開放「大陸編導演比例不超過二分之一」的電影上映,金馬獎亦於次年(1993)開放符合此資格影片報名。

 

30屆 | 1993

     增設「大陸影人特別獎」(僅辦理三屆,頒發一屆)。

     「最佳武術指導」更名為「最佳動作指導」。

     個人獎項報名資格再放寬,報名影片之從業人員均可報名,但外籍人士需參加三部以上國片製作且加入台港兩地相關電影團體,並提出證明書始可報名。

 

31屆 | 1994

     執委會決議不符合「大陸編導演比例不超過二分之一」規定的影片,即使得到第一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獎項並取得准演執照,仍不能參加金馬獎。(《霸王別姬》與《活著》皆因此無法參賽。)

 

32屆 | 1995

     增設「最佳視聽科技」獎。

 

33屆 | 1996

     針對六十分鐘內之劇情片,增設「最佳創作短片」獎。

     「最佳視聽科技」更名為「最佳視覺特效」。

     影片報名資格放寬,以華語為主要發音語言的影片(包括閩南語與其他方言),不限出品國、資金結構或演職員國籍,均可報名參加競賽,首度將大陸影片納入參賽範圍。

 

34屆 | 1997

     新聞局公告廢除「獎勵優良國語影片辦法」,定位金馬獎為全球華語影片競賽。並將每年補助金馬獎頒獎典禮與得獎獎金的經費移交執委會全權運用。

     增設「評審團大獎」及「評審團特別獎」以獎勵台灣電影與電影工作者。

     「最佳電影音樂」更名為「最佳原創電影音樂」;「最佳電影歌曲」更名為「最佳原創電影歌曲」。

 

36屆 | 1999

     影片報名資格再放寬,取消「報名影片必須獲得准演執照」、「大陸影片必須獲得大陸有關單位認證」的規定。

 

37屆 | 2000

     增設「最佳新演員」,鼓勵華語影壇培養具潛力之新演員。

     因應多部國片含有跨國資金,評審團大獎及特別獎的角逐資格放寬為「資金來源不限」,只要作品的主要創作者有二分之一台灣影人即有資格參賽。

 

38屆 | 2001

     「評審團大獎」更名為「評審團影片特別獎」;「評審團特別獎」更名為「評審團個人特別獎」。

 

39屆 | 2002

     「評審團影片特別獎」更名為「年度最佳台灣電影」;「評審團個人特別獎」更名為「年度最佳台灣電影工作者」。

 

41屆 | 2004

     「最佳視覺特效」更名為「最佳視覺效果」。

 

43屆 | 2006

     「年度最佳台灣電影」更名為「福爾摩沙影片獎」;「年度最佳台灣電影工作者」更名為「福爾摩沙個人獎」。

 

44屆 | 2007

     「福爾摩沙影片獎」更名為「年度台灣傑出電影」;「福爾摩沙個人獎」更名為「年度台灣傑出電影工作者」。

     因應跨國合作之趨勢,再放寬影片報名資格:導演加上半數主創人員為華人的影片即可報名,不再受限於必須以華語為主要發音語言。

 

45屆 | 2008

     為表揚長期投身華語電影之重要影人,設立「騎士勳章」,僅辦理一屆。

 

46屆 | 2009

     因應數位技術之發展,再放寬影片報名資格:非35釐米或16釐米規格之影片,符合在台灣戲院公開映演達首週二十場即可報名。

 

47屆 | 2010

     增設「最佳新導演」獎,鼓勵首度執導劇情長片的新銳導演。

 

48屆 | 2011

     因應華語電影合拍趨勢,取消「年度台灣傑出電影」獎項。

 

49屆 | 2012

     因應華語影壇蓬勃發展,參賽影片倍增,增加入圍名額。「最佳紀錄片」及「最佳動畫長片」由至多三部增加為四部;「最佳導演」等十八個個人獎項由至多四名增加為五名;「年度台灣傑出電影工作者」由至多三名增加為四名。

     取消入圍獎金。

 

50屆 | 2013

     因應數位放映趨勢,報名影片放映規格明定須為35釐米拷貝或DCP數位檔案(Digital Cinema Package)。

 

51屆 | 2014

     「最佳紀錄片」、「最佳動畫長片」及「最佳創作短片」之入圍名額由至多四部增加為五部。

     「年度台灣傑出電影工作者」由「至多四名入圍者」,改為「直接由複選階段評審選出得獎者一名」。

 

53屆 | 2016

     「最佳創作短片」分為「最佳劇情短片」及「最佳動畫短片」兩獎項,以推動並鼓勵華語動畫創作。

 

57屆 | 2020

     取消得獎獎金。

 

58屆 | 2021
      •     有鑒於紀錄片創作蓬勃及報名量日增,增設「最佳紀錄短片」,將紀錄類影片分為長、短兩類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