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金馬影展 │ 高雄場《黑箱日記》司法講堂 文字紀錄
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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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年12月1日(日)《黑箱日記》映後

地點:高雄內惟藝術中心

與談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莊珮君

台灣國際女性影展總監|羅珮嘉

 

文字紀錄:華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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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珮嘉:感謝這麼多的朋友來看《黑箱日記》,相信大家現在的心情應該都還很激動,也非常不捨,伊藤詩織將近十年來的各種奮鬥和煎熬。伊藤詩織這部片子,在金馬影展連續三個禮拜,都是觀眾票選第一名,如果等下有空,我也會分享一些她在台北影展現場分享的事情。今天很榮幸邀請到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莊珮君法官,跟我們一起聊一聊。歡迎莊法官。


莊法官你好,我相信法官看了這部片子,應該更氣憤不平,覺得日本的制度非常奇妙,要不要先跟我們打個招呼,然後分享一下你的觀後感?


莊珮君:大家好,我是高雄高分院的莊珮君法官,很榮幸有這個機會,參與金馬司法影展的映後座談。今天看完這部影片之後,我想問大家,對片中哪一句話印象最深刻?對於我而言,我覺得是伊藤詩織在片中講「強暴是對靈魂的謀殺」,她說要放在書中最後的那個句子。性侵害對於被害人,是一個非常痛苦、非常不愉快、非常反人性的經歷,在生命、自由等方面,都產生極大的威脅和恐懼,我們從片中就可以看出來。對於任何人來說,這都不是一件愉快、想跟世界分享的事,但是,很佩服伊藤詩織導演的勇氣,她挺身而出,把這個片子拍出來,讓大家可以真實感受她的經歷。在片中,伊藤導演說過,沈默是應對性暴力的「好的」方式嗎?其實,沈默並沒有辦法帶來平靜,相反,挺身而出、說出真相,雖然未必能夠完全撫平心中的傷痛,可是多少也能產生跟傷痛一起活下去的勇氣,我是這麼覺得的。所謂的勇敢,我們說做人要勇敢,並不是都不哭就代表很勇敢,而是哭了以後,把眼淚擦乾,繼續往前走下去,我覺得這才是真正的勇敢。


在電影中,也呈現出性侵害被害者四大面向的創傷。第一個層次是身體的創傷,例如伊藤詩織說,被性侵當下她的乳頭流血了,她的身體也有瘀傷,還可能面臨懷孕的風險、感染性病的風險,這些都是很直接的身體的創傷。第二個層次是心理的創傷,例如可以在電影裡面看到,伊藤詩織有時候會想自殺,也有呈現出 PTSD(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反應。第三個層次是情感方面的影響,例如情緒很容易受到波動,看到一個觸發點,譬如「禿頭」或其他,就會想起那段很不愉快的經歷。生活中一個無意的觸發,或者可能更進一步,對未來的親密關係感到恐懼,因為很多性侵害的被害人,可能對「性」留有很不好的印象,如果更深刻,可能會影響將來的親密關係。第四個層次,我覺得是最嚴重的,人際和社交關係的影響,電影裡面可以看到,至少在日本社會,伊藤詩織受到了排擠,當然也有很多人支持她,可是,反對的聲音也很大。據我所知,伊藤詩織可能目前也沒有定居在日本。性侵害帶來的創傷是各種層面的,影響非常之大。


如果我們要想辦法,盡量幫助性侵害的受害人,我覺得我們要正視,侵害的犯罪與「性」比較沒有直接關係,它涉及的是暴力和權力的問題。我們也要扭轉對被害人的刻板印象,不能認為被害人一定要隱忍、被害人不能拋頭露面,沒有「完美被害人」的存在,我們不能總想檢討被害人,而應該更加尊重每一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對身體的控制權。同時,我覺得應該要讓被害人去汙名化,整個社會盡量營造友善、包容的氛圍。這不單是一個口號,更是一個願景,一個使命。因為我們在電影裡面看到,像伊藤詩織這樣子,一個活生生的人,在性侵害發生之後,遭受各種痛苦和煎熬,還有備受批評,這些點點滴滴的二次傷害,其實不亞於她所受的性侵害。我個人覺得,我們整個社會要提供更溫暖、更包容的環境,讓這些被害人的復原之路看到希望。以上是我的想法分享,謝謝。


羅珮嘉:我在2018年,第一次在台灣看到伊藤詩織,那時候她就跟我講,發生的事情的二次傷害,她覺得整個創傷症候群裡面,這是她一直沒有辦法消化的一塊。而且她覺得非常驚人,媒體一面倒的偏見報導、法庭的漠視、警方的不在乎,甚至警方沒有任何一位女性,還有民眾的仇女輿論——這種檢討被害人的聲音,幾乎一半以上都來自女性民眾,還有女性政治人物的黑函,這些事情我們在片子裡面都看到了。所以對於伊藤詩織而言,她沒有辦法理解,日本社會這樣子的現象。這些二次傷害,也讓她有勇氣直視傷痛,她開始撰寫書籍,把經歷的這一切慢慢寫下來,後來又成為這部片的導演。對她來說,這個過程其實是要去療癒,在一次傷害、二次傷害裡面的各種經歷,也算是影像藝術治療。


開放觀眾提問之前,我想先請教法官,大概在 2010 年代中期進入了所謂的 #MeToo 時代,伊藤詩織這個案子算是 #MeToo 時代的第一個案例。日本也在 2017 年修改法律,之前的「強姦罪」修改為「強制性交罪」。原本伊藤詩織的案子,沒辦法得到日本法律的認同,因為她是被下藥,失去了意識,沒有喊叫、沒有掙扎抵抗,所以當時只能以「準強姦罪」進行訴訟,不能用「強姦罪」,導致她的法庭之路十分困難。綜合這兩個問題,想請教一下法官的看法?


莊珮君:我為大家科普一下,先前在伊藤詩織遭受侵害行為的當下,日本的「強姦罪」構成要件是對十三歲以上的女性,以強暴或脅迫方式姦淫,大概是這樣子。強暴或脅迫,原則上是被害人無法抵抗,「至使不能抗拒」,才能認定是強姦罪。這是源自父權時代的規定,認為是「姦淫」,和貞操觀念綁在一起。後來,伊藤詩織在 2017 年召開記者會之後,電影裡面也有提到,日本修正強姦罪為「強制性交罪」,當時沒有把「強暴或脅迫」要件拿掉,但有把「姦淫」改成口交、肛交、性交都屬於強制性交,所以男生對男生或女生對女生,都有可能構成強制性交。在2017年時候,還把刑度從三年以上提高到五年以上。日本的竊盜罪判得很重,竊盜罪會判五年以上,但在先前,強姦罪是判三年以上,甚至比竊盜罪判得還輕。所以在 2017 年時候進行了修正,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度拉高到五年以上,但還是維持「強暴或脅迫」要件。


這邊附帶告訴大家,日本終於在去年真正直視這個問題,把刑法177條修正成「不同意性交罪」,拋開了強暴或脅迫「至使不能抗拒」。如果今天我明確表達不同意,但你卻對我進行性交,這就構成「不同意性交罪」。第二種情況,在我無法表達不同意性交,譬如伊藤詩織,不論被下藥或喝醉了,你卻對我性交,這也構成日本刑法177條「不同意性交罪」。


所以,在未來應該不會出現像伊藤詩織這樣的情況,不用再去主張有過怎麼樣的抵抗。酒醉是很明顯的事實,監視器影片就可以看出,醉到無法走路了。所以我覺得,至少在這個部分,日本的法律稍微跟上了時代。之所以說「稍微」跟上時代,因為我們國家的刑法在民國 88 年修正的時候,其實就有規定「乘機性交罪」的法定刑度與強制性交罪,也就是違背意願性交罪,是一模一樣的,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我國在伊藤詩織的時代,「撿屍」這種行為是絕對不行的,刑罰雖然是乘機性交罪,可是法律的刑度與違背意願性交罪是一模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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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珮嘉:有沒有觀眾有問題想要請教莊法官?或者想要分享你的觀後感也可以。


觀眾A:我想請問,影片裡面有提到伊藤詩織第一次公開的時候,她的服裝穿得比較低胸,就有人說「誰叫你要這樣穿,所以才會被性侵」。我想請問法官,在性侵案件裡面,通常性侵者是基於什麼理由,統計出來的理由,還有普遍的原因,為什麼性侵者會性侵他人?因為我們身為女性,會說這是身體自主,穿什麼都不是我們的錯。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是什麼原因,男性或是任何性別,會性侵對方?

莊珮君:感謝你的提問。我自己承辦過的案件,其實並沒有遇到穿著怎麼樣的服裝,會特別引起對方的性慾。誠如我先前講的,我覺得性犯罪比較像是暴力或權力的展現,我遇到的一般具體個案,我承辦過蠻多「撿屍」,把女生灌醉然後抬去旅館性侵害,這種案件曾經不少,但因為近幾年有在宣導,所以現在這種情形就比較少見。


依據我承辦過的案件,感覺跟服裝沒有必然的關聯性,為什麼被告會做這些事情,有時候我們也找不出原因。我覺得盡量不要檢討被害人,也不需要因為覺得害怕被性侵,所以就應該穿褲子。如果對方真的想性侵,就算身上穿著和服、包得滿滿的,他可能還是會想性侵。我們也辦過年紀差距很大的,年輕人去性侵一個老婆婆的案子。我們也不知道為什麼,很難釐清他的動機,所以我覺得這是暴力或權力的展現,最大癥結點就是不尊重,不尊重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和身體控制權。就像我剛才說的,也有男性被害人,男性被害人也不用追究他穿得怎麼樣,所以我覺得,那些加害者最大的問題在於,他們沒有尊重對方的性自主權。


羅珮嘉:我補充說明一下,現在的 #MeToo運動裡面,就有針對這一項做一些活動。因為檢討被害人,就會像伊藤詩織遇到的狀況,被很多人檢討說故意要爭取工作機會、長得漂亮就故意賣弄色相,很多強暴案都是這樣檢討被害人。在 #MeToo運動裡面就有一個計劃,大家可以上網找一下,應該是在美國,做了一個展覽,受害者展出他們被強暴時候所穿的衣著,睡衣、牛仔褲、制服……,什麼樣的都有。所以大家也可以理解,衣著只是我們檢討被害人的一個說法而已。


觀眾B:在影片裡面看到,女主角的刑事案件結果是不起訴,我想請教法官,像這樣的性侵害案件,通常發生在比較私密、封閉的空間,但如果要舉證或是有證人,或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在法庭上呈現,會不會遇到一些困難?想請教法官,面對舉證困難的情況,怎樣做審判?還想瞭解,伊藤詩織類似案件的起訴率、定罪率,在台灣是多少,跟其他案件比起來,性侵害的定罪率高嗎?以上是我的提問,謝謝。

莊珮君:我沒有做過統計,但是我可以回答,在台灣,現在通報系統都做得很好,如果一個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不論打 113 保護專線或報警,依據現行制度,馬上就會啓動被害人的協助制度,通知婦幼隊女警,首先到被害人的相關處所採證。如果第一時間在野外,被害人被拋棄在野外,警察可能會先出動去周遭做採證,因為第一時間採證是最重要的。第二時間,會由女警陪同,把被害人帶去醫院,徵得被害人同意進行採檢,驗血、驗尿,檢查身上哪裡有傷,胸部、陰道都要用棉棒採集DNA,送去刑事組檢驗。第三個步驟,問一下被害人要不要進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的作業,如果被害人想要減少陳述,不想一直出法庭,警察就會呈報給值班的婦幼組檢察官,如果檢察官認為可以,值班的檢察官就會直接跳下來指導警察,相關證據還要採證什麼。婦幼隊當天就會對被害人做一些筆錄,筆錄也會傳真給檢察官,檢察官如果覺得不行,可能會馬上請被害人到地檢署,同一天內,趕快做一份筆錄,我們以證人的身分來做結尾。所以就把採證的部分,在第一時間全部做好。但在日本,伊藤詩織經過幾天才打電話報警,警察說很難立案,這樣的情形在台灣有點難以想像。我遇到很多情況是被害人不想告,可是依據台灣法律「非告訴乃論」,他們的學校或社工知道之後都要依法通報,也會啓動相關的調查和採證。


誠如你所說的,性侵害很多都是密室犯罪,證據很少,但是被害人的陳述也很重要。其他相關證據,如前所述,被害人身體上的採證,所以,遭受性侵害當下,絕對不要洗澡,千萬不能把身上所有的證據都洗掉,第一時間要去醫院,做一些相關的查檢。被害人的陳述,加上這些採檢的證據,再加上可能事後會送鑒定,鑒定證言的可信性,以及是否有創傷症候群等等,我們就會綜合判斷是否可採。實務層面,難以避免可能會出現誣指的情況,所以採證真的很重要,第一時間一定要把證據都採集好。


定罪率的部分,我沒有做過統計,我只知道,自從我們的保護制度上路之後,我看新聞報導,大概一年報案可達上萬件,大家都很勇於出來舉報,比較不會像日本,只有4.3%被害人願意出面向警方求助。依據我接收到的訊息,在台灣,大家比較能夠挺身而出,進行舉報。定罪率,我覺得不會很低,但是如果確定要到三審定讞,我沒有做過統計,所以無法直接回覆數據。


觀眾C:電影裡面,山口敬之對伊藤詩織提出妨害名譽罪,反告被害者,在台灣,例如黑人也有對被害者提出類似的民事告訴。想請問,這種案件在法庭的勝訴機率高嗎?法官覺得有沒有可能,避免這種情形出現?

莊珮君:據我所知,黑人是反控對方誣告,但也是不起訴。我覺得,司法實務層面,誣告罪很難成立,依據我國刑法,因為被害人並不是莫名其妙地誣指。黑人的案件裡面,被害人講得算是有憑有據,當天也有證人知道黑人去過她的房間,我印象中是這樣。所以只要不是完全空穴來風,隨便編一個人事時地物都不在的明顯謊言,我覺得誣告罪不太容易成立。


影片中,山口敬之對伊藤詩織提出反訴,因為伊藤詩織在書中寫他「用藥」性侵,用藥這個部分,山口覺得伊藤沒辦法拿出證據,他主張伊藤只是單純喝醉。後來一審是判伊藤完全勝訴,但是二審時候,日本的民事法官認為伊藤確實沒有辦法提供證據,因為她並沒有在案發後,第一時間就去驗血或蒐證,沒有辦法舉證山口真的對她下藥,即便當時她的症狀很像是被下藥,感覺模模糊糊的,就跟約會強暴藥的效果很像。但是,法官認為這樣無法證明伊藤有被下藥,而且伊藤在書中所寫的內容,等於說山口是「下藥性侵犯」,確實有可能妨害山口的名譽,所以法官判了反訴的部分,伊藤要賠償山口五十五萬日幣。


但是你剛剛提到的問題,我自己承辦過程中,即便被控告妨害性自主、後來判無罪的被告,原則上也沒膽量去告被害人,像黑人的情況真的比較少見。但我想,黑人可能有特別的考量,或許藝人會特別受關注,或許是律師的訴訟策略。但是我承辦過的案件,非常少遇到反告被害人,因為性侵害有時候判無罪,是因為沒辦法證明他有罪,並不表示他真的沒有做。可能因為時間久遠,或證據保存不足之類的原因,所以才判無罪。這種情況如果被告去反告誣告,而且想要勝訴,讓告訴人真的背上一條誣告罪,這種情況我覺得非常少,有發生過,但非常少。


觀眾D:我想請教一個部分,影片當中出現一個情節,員警或警官其實有收到簽發的逮捕令,後來是高層的因素導致他們停止在機場執行逮捕。剛剛有觀眾提到定罪率,我印象中,日本的檢察官起訴跟最後定罪的比例大概90%左右,是不是因為檢方可能沒有完全的把握,所以最後選擇不起訴?我還有考慮過一個問題,如果有逮捕令,山口在機場被逮捕,媒體曝出來,輿論會不會影響檢察官或法官的判定,導致可能檢方願意做一些較有勇氣的決定,例如起訴當事人?另外一方面,逮捕令是不是由法院簽發的?如果是由法院簽發,但可以選擇不執行,警方有沒有瀆職的問題?

莊珮君:謝謝你的提問。首先我想說明,在我國沒有逮捕令,警察對現行犯可以當場逮捕。對於涉及性侵害的,會發通知書請他來警局做筆錄,或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拿著拘票去執行。對於日本的制度,真的很不好意思,我沒有特別研究過逮捕令,為什麼他們的警察局長可以說不執行,我不太理解,因為兩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不一樣。如果在台灣,檢察官請警方執行拘票,除非是拘不到,不太可能人在那邊,卻說不要執行。

對於伊藤詩織的情況,我的理解,當時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可能受限於當年法律的構成要件並不完善,電影裡面也有議員提到,日本是已開發國家中最落後的,對於性侵害犯罪的相關法律是最落後的,所以也可能受限於此。另外可以回頭反思一個問題,這個事情發生完了,能採集到的證據大概就是這些,山口敬之從外國回來,即使當場逮捕他,我們要保存什麼,能夠做什麼?我覺得,目的也不是為了押人取供。去逮捕他,或將來申請羈押,就像我們現在羈押很多被告,其實主要目的並不在於一定要判他有罪,而是要保全訴訟的進行,防止他去滅證或逃亡,防止他反覆實施犯罪。所以我不會特別覺得,在當下有把山口敬之逮捕或沒有逮捕,會對後面的訴訟產生很大影響,因為證據就是那些。


伊藤詩織在第一時間沒有馬上去採驗,因為她那時候太害怕了,還回去洗了澡,沒能盡量保存證據。所以大家記住,千萬不要洗澡。後來伊藤才鼓起勇氣請醫生開避免受孕的藥,直到第五天才決定去警察局報案。我覺得,山口不太可能對這個事情進行滅證,也不太敢對伊藤反覆實施性侵害,所以可能沒有必要逮捕,甚至後續做一些強制處分的動作,我覺得未必會影響到最後的判決結果。但是不能否認,看影片的時候,我覺得警察局長的不逮捕,不曉得是高層授意或揣摩上意,確實很奇怪。但是我覺得,這個不逮捕,對於後來的不起訴,或起訴審查委員會決定維持不起訴,都不是決定的關鍵點。


觀眾E:我看這個片子,剛開始一直都沒有證據,我想說完蛋了,為什麼到最後才想到飯店的門房,我覺得那也是一個關鍵。那位門房先生算是比較有同理心,願意站在女性的角度,否則整個過程都是批評、懷疑,直到伊藤詩織寫書之後,才開始有女性願意支持她,甚至媽媽這一輩人,不忍心想到萬一女兒遭受這種侵害。我的問題是,做這種判決的,是否主要是男性法官?今天來到現場的是女性法官,比較會站在女性的角度。但如果做判決的都是男性法官,雖然日本各方面給人的感覺都很精準,可是在男性霸權的傳統觀念裡並沒有進化,是個很退化的國家,男性霸權、男性為主。電影後面出現的安倍晉三被槍殺,跟這個案子有沒有關聯?最後判決勝訴,是否與勇敢的飯店門房出來作證有關?但是片尾又說,三口敬之提出上訴,我覺得蠻奇怪的,他怎麼還有臉出來說自己沒有犯法,還敢露面?

莊珮君:謝謝您的提問。如果我是裁判者來看這個案件,我覺得喜來登飯店的錄影帶就已經非常明顯,甚至不太需要門房來作證。伊藤明明就沒有下車,山口還進去後座半拖半拽把她拉出來,進到飯店,監視器也有錄到,山口扶著伊藤斜斜地走過。因為辦過很多類似案件,房間裡面不可能攝像,通常都是看走廊監視設備的錄影,看他們怎麼進入房間,很多被害人確實都是被抬進去的。但是我們也要讚揚門房的勇氣,他應該是很重要的臨門一腳。這部影片讓我爆發淚點,忍不住哭了,也是在伊藤接到電話,門房說他願意出來幫忙作證,即使丟掉工作也沒關係,在這一刻,我覺得人間還是有溫暖的。


至於是不是男性法官主導,在台灣不用擔心,因為我們現在考上法官的女生比較多,所以法院裡面,至少在地院,男女比例幾乎都是一半比一半,我覺得未來可能女生會佔到三分之二,因為女生比較會唸書和考試,但是當然工作也需要社會經驗。不過日本確實是一個父權體制的色彩比較濃厚的國家,但是在這個案件裡面,是不是都是男法官,因為我沒有求證過,所以不敢回答。


羅珮嘉:這題我問過伊藤詩織,所以我可以補充說明一下。她說這也是日本的一個問題,掌握權力的人,例如媒體的高層、電視台的高層、法院的高層都是男性。包括她去警察局,沒有任何一個女性或女警幫助她。剛剛觀眾提到的男性法官為主,伊藤詩織說確實是這樣的,這也是她一直遇到的問題。

現在民事定讞了,對於伊藤詩織來說,這十年的旅程總結了,她是記者,是這部紀錄片的導演,也還在為性別平權而努力,但她已經轉換了角色,她的個案已經結束。雖然結局存在一些不公平,某種程度上她是失敗的,她沒有得到全部該有的正義,但是她可以轉換成為另一種,想要在其他方面努力的樣子。

 

因為時間關係,我們的講座只能到這邊。非常的精彩,謝謝法官,也謝謝所有觀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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