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金馬影展 │ 《那些受傷的臉孔》司法講堂 文字紀錄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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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年11月9日(六)《那些受傷的臉孔》映後

地點:台北信義威秀影城10廳

與談人: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

TIDF節目策劃|鍾佩樺

 

文字紀錄:侯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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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佩樺:大家好,我是這場司法講堂的主持人鍾佩樺。很榮幸有機會跟台灣高等法院的林孟皇法官進行映後交流,林法官這幾年寫了很多文章從法律觀點去解析影視作品。我先簡單針對影片製作背景、導演創作思維提供補充資料,之後把時間交給林法官,也會開放現場觀眾提問,針對影片或修復式司法程序的問題都歡迎提出。

 

正式開始前,好奇有多少觀眾在看片前就知道修復式司法?(觀眾舉手)其實我在看這部片之前,對這個名詞一無所知,很高興有這樣的影片把法國的修復式司法程序、背後精神做了完整介紹。法國在 2014 年八月才開始正式推行這套程序和制度,片中的兩條故事線,分別代表法國現行修復式司法底下執行的方法:一是加害方、被害方透過志工、促進者的在場,定期團體會面,圍圈交流;二是特定案件的加害方與被害方透過促進者事前訪談,即使最後無法真的會面,過程中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對話跟交流。這兩種方式對本片導演來說本來也很陌生,直到她某天聽到podcast介紹這樣的司法制度,才知道法國原來也有在做這件事。

 

導演前作《最美的相遇》就很在意人在司法跟社會制度之下對於生活的影響,那部片在講收養跟出養家庭的故事。導演一直以來對於社會充滿高度關懷,聽到podcast之後決定拍攝跟修復式司法有關的作品。她做了很多田調,也訪談了許多專家學者或曾經參與修復式程序的當事人,但過程中有件事她一直無法做到:因為修復式司法的重點之一,是提供絕對安全的場域讓當事人暢所欲言,所以她其實無法真的到現場旁聽。但她又很想知道現場到底在做什麼,因此參加了很多促進者的溝通工作坊,像片頭那場促進者受訓的戲,就來自導演的親身經驗。

 

過程中,她最大的收穫跟心得是看到了言語的力量,無論被害者或加害者,有機會表達法庭審判上無法傳達的聲音,可以藉由這樣的平台真正表達想法,即使最後並未達成原諒或被原諒的結果,但光是訴說與傾聽就足夠具有宣洩跟療癒的力量。導演覺得這樣的言語、談話跟聆聽的力量,應該要被完整表達到作品之中。如同開場所提,片中大部分橋段是獨白、對話,是導演希望傳達這份過程中最深刻感受的手法。

 

片中不會看到案發經過,相較於對談,導演認為案發經過應該要用說故事的方式來傳達,而不是以影像重現的方法來理解。我想各位觀眾應該也有這種感覺,好像一起參與了這些對話過程,藉由凝視這些人的臉孔與聆聽訴說,慢慢認識這些角色與經歷。這樣的出發點,也反映在鏡頭語言上,很多特寫、上半身的畫面,也都是希望著重在演員表演。前製過程中,導演跟演員花了很多時間琢磨台詞的精準表達、聲音表演的細節,都是為了帶給觀眾這樣的感受。

 

片名也取得很好,英文是《All Your Faces》,金馬影展翻譯成《那些受傷的臉孔》,有很多解讀層面:今天加害者看到被害者真實的臉孔、聽到對方述說經歷,可以意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可能帶來了怎樣的創傷;反過來說,被害者看到加害者的臉孔,或許也能找到另一種放下或處理創傷的可能。同時,當我們看到銀幕上這些臉孔,或許也能投射自己的故事跟面容到角色身上。修復式司法有個重要的原則跟精神,並不只是加害者跟受害者雙方必須努力的目標,其實整個社會也可能因為這些犯罪行為使社會關係受到傷害。藉由同理和聆聽,我們或許也能邁向更好的社會。

 

林孟皇:大家午安,很榮幸來這邊分享觀看這部片的心得。作為與談人的特權,當然就是有事先看過影片,剛剛坐在後面,算是第三次看。剛開始接到擔任與談人的任務,朋友說「光看片名就覺得是部沉重的電影」。電影中會發現一群本來互不認識的人,是所謂的被害人、加害人群體,一開始甚至是種敵對關係,在會談過程中也有激烈的言語交鋒:其中一個被害人說「我看心理醫生看了三年,你用三個小時就幫我開鎖、放下」,我的理解是有點療癒;還有一位男性被害人,我們一般理解可能女性被害人居多,但他也受了很多心理創傷,經過五次會談,他對那位一直把責任推給別人的受刑人說「你出獄不會寫求職履歷表,我可以幫你寫」,甚至說了類似「再入監就要修理你」的話;還有一位被害人創傷七年走不出去,連孫女出生都不敢去、跟家人都很疏離,後來還事先準備了針扣,在中場休息時幫一位加害人縫扣子,感覺他們變成一家人。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這是個烏托邦嗎?還是現實上有可能?借一下各位的手即席做民意調查,有被這部電影劇情說服的請舉手(觀眾舉手)。多數人看法跟我一樣,我第一遍看完就覺得⋯⋯因為我從事刑事審判超過二十年,審理、看過的被告、罪犯真的數不清,不知道是因為職業的經驗使然,還是這部電影的劇情或對話具有魔力,憑良心講我的需求有被滿足,也覺得很信服,這是我實際的感受。

 

劇情讓我們知道的關鍵是,讓這些被害人看到加害人基本上就只是一個「人」,不是惡魔,也有七情六慾,比如加害人去闖空門時也充滿恐懼,擔心在路上被被害人認出來,而非被害人本來擔心自己隨時可能在路上被加害人看到,完全顛覆他們彼此的理解。經過這樣的對話,他們彼此被修復、療癒。我們的刑事審判、現行的司法制度,長期以來都是應報式的司法,基本上強調懲罰、矯治,今天談的修復式司法、修復式正義,著重在關係的修復。我覺得這部電影出現在蠻恰當的時候,憑良心講,我自己沒有轉介過修復式司法,各位看到劇情會了解,要轉介進入修復式司法需要雙方都同意,在審判實務上我從來沒有遇過。看了這部電影,包括很多司法實務工作者,應該也會收穫蠻多。

 

鍾佩樺:開放提問前,我也很好奇,剛剛看到的是法國修復式司法體系,在台灣也有這兩種執行方法嗎?有團體對話,或另一種直接讓加害與被害人碰面的情況?

 

林孟皇:我先就名詞說明一下。 2002 年聯合國有頒布一個刑事案件採行修復式方案的基本原則,各位聽到那個名詞是「刑事案件」,一般對於修復式司法的理解是針對刑事案件。台灣在 2010 年法務部推動所謂的試行方案,直到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才作成決議,希望修復式司法要入法。

 

呼應這個決議,立法院在 2019 年分別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都有針對修復式司法立法, 2019 年到現在 2024 年,基本上時間沒有很長。以今天電影這兩個主要場景來說,一個是團體會議進行,這部分因為那些加害人、受刑人還在監獄,若按照台灣法治,是運用所謂的監獄行刑法來做修復式正義;但那對兄妹,基本上早已脫離所謂的訴訟程序,哥哥已經服刑完出獄在外面生活多年,這不會屬於我們一般理解的修復式司法概念,因為不會是檢察官、法院甚至監獄去做的,所以在台灣我目前沒有聽過這樣的作為。

 

回應剛剛說的,如果用修復式司法來指稱這個概念會太狹隘,目前按照全世界最大在處理這個議題的 NGO 團體,他們的定義是會用修復式實踐、修復式正義來指稱,我覺得包含範圍會比較廣一點。至少那對兄妹的部分,不會是我們一般理解的修復式司法在做的事。不過台灣我所知道的是沒有很多(案例),就我自己參與審判的經驗,涉及到人命的殺人罪或性侵案會特別困難,尤其是性侵害案件。我的審判經驗是,有些加害人、被告在審判中就積極想跟被害人修復,因為希望修復成功他的刑度會被判輕一點,可是性侵害的被害人那種憤怒、恐懼、自卑、不信任感,不要說進入修復了,連被告律師想聯繫或被告寫的信都不願意看。連這關都過不了,怎麼可能進到後面的修復式司法?這類案件最需要修復式正義,但也是最難的。

 

片中很重要的事情是要確保安全,兩大要素:一是知情同意,知道各種程序細節,二是所謂的絕對安全的環境。我有幾件案件的經驗,但被害人都不願意,所以一直沒機會進行修復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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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佩樺:剛剛法官提到的其實也呼應了我看的資料,導演有提到會利用這對兄妹的故事去講述家內性侵,也是因為性侵案是特別需要修復式正義的案件,可是大部分受害人其實沒有勇氣透過這樣的程序達成可能放下創傷的機會。導演希望藉由本片告訴有類似經驗的被害人,可以利用法國現行存在的修復式實踐,也會是個面對創傷的選擇。

 

現場觀眾朋友有沒有問題?

 

觀眾A:法官剛才提到我們在 2019 年有把修復式正義放到法條裡面,片中被害者都是事發過好幾年,才開始進行這樣的程序。那台灣是怎樣進行的?

 

鍾佩樺:在程序上,比如是訴訟的什麼階段可以轉介?或是像片中有受刑人已出獄才開始進行實踐過程?

 

林孟皇:那個法律的設計是像剛剛說的,如果偵查階段可以做,審判階段也可以,判決確立在監獄時也可以,(只要)當加害人跟被害人都同意的時候。比如說我在審判當中,加害人有這樣的主張,徵得被害人同意,我們就會轉介到專門在做修復式正義的機構或團體,基本上法官也沒有這個專長,各位有注意到電影開場嗎?修復促進者是要受過專業訓練的,很多人可能會誤解說法院有調解,其實那個移付調解通常是在處理賠償,法院自己有調解委員,但修復式正義是會轉介到一個機構或團體。

 

順便講一下,幾個月前看到〈今周刊〉有個報導,標題是「與殺人犯的對話 死者家屬告白」,案例是這樣:加害人跟被害人本來是一對情侶,被害人要分手,加害人在街頭上把她殺了,被害人死亡,加害人判決入監服刑,各位可以想像她的媽媽痛失愛女,走不出來,很痛苦。案子已經確定了,這個受刑人、加害人在監獄裡有寫信要給這位媽媽,可是加害人的家人擔心造成二度傷害,所以這封信就沒有轉出去。可是被害人的媽媽知道有這封信之後就說要看,看完當然不會就結束了,後來有一位台灣最早開始推動修復式司法的修復促進者陳怡成律師,在她的協助之下,事隔十一年,被告跟被害人媽媽在監獄碰了面,開啟這個修復程序。我引用報導的說明:媽媽告訴記者「我覺得不能說原諒,說原諒太沉重,我對他有沒有恨?絕對有,我只能說,經歷這段修復,我已經放下了」。這是我知道在監獄階段修復程序的實際案例。

 

觀眾B:法官您好,我現在還在辛亥路上實習,前幾天剛好有機會跟導師討論到修復式司法,他是地方法院法官,跟我分享說曾經想轉介過兩、三件修復式司法的案件,可惜都被拒絕。雖然台灣有修復式司法的制度,但一直被拒絕的話,對當事人來說其實很可惜。我有旁聽過幾個庭,覺得當事人、被害人其實有很多話想直接跟被告說,但過程中是沒有這個機會的。想問法官如果在審理中一直受到轉介機關的拒絕,那我們還有辦法為這些當事人做什麼?

 

林孟皇:各位聽眾可能不知道,辛亥路有個司法官學院,考上司法官特考要去那邊受訓兩年,就可以當法官、檢察官。先問是什麼犯罪行為?是被轉介機構拒絕的意思嗎?

 

鍾佩樺:我們好榮幸可以參與這個法律課堂的對話。

 

觀眾B:我們沒有聊到那麼多,只是導師說被拒絕兩、三次,之後就不敢再去轉介。

 

鍾佩樺:身為一個法律小白,先請問一下轉介單位是誰?他是被誰拒絕?這整個程序是怎麼進行?作為一個沒在辛亥路實習過的人,可能比較不熟悉這個過程。

 

林孟皇:我的理解,這個制度推行大概五年,司法院有訂一個辦法,我們法院也比較只是一個轉介,不是執行修復式司法的人——那要轉介到一些機構,就要看整個社會有沒有那樣成熟?有沒有那麼多團體可以讓我們轉介?我們的辦法規定說一件最多法院付四萬塊,比如修復促進者講電話,可能是幾百塊,一次會談可能一千五。像觀眾剛剛說的,如果沒有人可以接受轉介,大概真的沒轍。

 

另外的問題,法院的程序,被害人有時真的會覺得⋯⋯我引用有人說過的,現在這種應報式的訴訟程序,我們法官、檢察官關注的是犯罪成立構成要件的人事時地物,那其他的呢?我們現在案子也很多,而且也不是在做修復式正義,大概也沒有那麼多的(時間)會去聽被害人講這些。所以很多人就批評——這不是台灣的問題而已——現在的訴訟程序,被國家偷走了當事人處理紛爭的權利,是大家對於現行訴訟的批評。所以我們現在有引進了所謂的被害人訴訟參與,或是論罪科刑前會先讓被害人陳述意見,但這個陳述意見跟剛剛說的「修復促進者在場,去進行修復式正義」其實不太一樣,所以雖然有這樣的程序,被害人可能還是不能完全滿意現在的訴訟制度。

 

鍾佩樺:聽起來對於這些協會或團體,我們應該要挹注更多資源去訓練這些修復促進者,才有辦法精進這個系統。

 

觀眾C:請問法官,台灣推動修復式正義的過程中,受理案件的這些人,會不會去了解加害者是否一心只想減刑而去道歉、談和解?還是案發當下,犯罪動機真的只是一時衝動,但犯罪後在監獄裡是真心愧疚,才提出這個想和解的心情?是不是有司法團隊去判斷加害者有這樣的想法?

 

鍾佩樺:加害者這方提出修復式正義的申請可能有不同動機,有沒有審核機制可以判斷?

 

林孟皇:修復式司法的立法沒幾年,雖然五年了,但我覺得還是在摸索中。以實際看到的性侵害案件來講,很實際的問題是,高院已經在二審,一審已經被判——因為強制性交案件至少是三年起跳,一定都要入監服刑——他當然希望藉由修復式正義、被害人原諒能讓法院給他量刑減讓,甚至是緩刑的機會。我不敢說被告真的沒有悔悟之心,當然會有,只是訴訟程序無法呈現出這一面。

 

電影中,一開始那位納西姆後來快要出監,問說「我要出庭,那法官會不會知道」?我沒理解錯的話,他應該是要假釋,一開始的動機是藉由參與來得到假釋的優惠,比較容易准許。很多刑事被告大概也會有這樣的考量。只是修復式正義基本上要出於真誠的歉意,願意悔改表達歉意,如果只是為了量刑上的優惠,我會認為被害人無法真心感受到。這樣要去修復、療癒會比較難。目前看到的狀況是這樣。

 

觀眾D:剛才提到家庭內的性侵比較適用於修復式正義,會想知道是怎麼定義什麼案件比較適合修復式司法?是類似於案件裡面有家庭成員都需要嗎?一般會如何去界定?

 

鍾佩樺:同樣是刑事訴訟,有什麼案子類型更適用於修復式正義的實踐?

 

林孟皇:現在可能會比較用修復式實踐或修復式正義,所以不會侷限在法院、司法。剛剛說的陳怡成律師他們,現在的倡議包括除了我們司法案件之外,也可能在校園。校園的案子不會進到司法,或職場、霸凌那些,這些其實都可以做所謂的修復式正義,只是台灣有沒有成熟到可以做這些事?不知道。刑事審判來講,我們也沒有限定什麼罪名才可以做,沒有這樣的限制,問題是很多案件,譬如說詐欺,就是要你賠我錢、調解就好,車禍可能也比較多是為了錢,可能就調解處理。那要修復雙方關係的,殺人、性侵這種,當然不限於這個,只是法院不是積極地去安排,(而是)一定要有人申請,不管被害或加害人的主張,法院只是協助安排轉介。

鍾佩樺:我補充一下,有看到導演在一個訪談資料裡提到,她發現家內性侵這樣的案子數量非常多,但很多人可能覺得這是我家牆壁後面的事情,不會想善用這個修復式正義的程序達成可能的關係修復。所以她希望在編寫劇本時,把這個故事特別設定為家內性侵的案例。

 

觀眾E:謝謝,我是退休老師,我曾經在陽明山上受過訓練但無法去實習,當時老師在校園在做修復式正義。我只是想呼籲一下,在任何場合,從我們基層的教育開始,如果你的孩子受到霸凌或各種可能的傷害,實際上都可以走這樣的程序,不必要走到進入社會、發生更重大的形式案件之後,再做修復式正義。如果家裡有孩子在學校受到了委屈,不妨也可以走這樣的程序,在這個時間就已經修復完畢,不要再進入社會還帶著傷痕,謝謝。

 

鍾佩樺:謝謝這位老師真切的分享與提醒,最後一個問題。

 

觀眾F:從修復式實踐到現在,台灣的實踐類型會是什麼?是哪些案件?電影裡大部分是搶劫,好奇在台灣願意使用修復式實踐的人的動機會是什麼?是否有些無法接觸到這些管道的人其實有更急迫的需求?

 

第二個問題,片中的交流對象不是直接的受害人跟加害人,他們是不同案件的人,我想問台灣在這方面的制度上有類似的規劃嗎?讓不是直接關係的人接觸。

 

觀眾G: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時候,關於修復式司法,有沒有針對律師的建議?

 

林孟皇:前面的問題我好像無法給很滿意的回答,我沒有數據,不知道有沒有針對這樣的案子做相關數據統計。第二是這部電影真的蠻特別,那個多人的修復會議裡面,被害人跟加害人不是直接關係人,他們是被害人群體跟加害人群體,可是這樣的修復我覺得很不錯。我不了解法國的法治,但至少台灣目前的法律一般我們理解不會放到這麼寬。當然這是監獄在做的。我覺得這部法國電影可以讓我們思考台灣的修復式司法如何再去精進。

 

關於律師的角色,相較於法官,律師有可能是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其實是更有機會跟當事人——不管是被害人或加害人——第一線接觸,了解他們的想法跟需求。像我剛剛說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好像都去脈絡化、不會管這些,因為有這樣的制度在,你還是要讓法官知道有這樣的狀況,法官才能想辦法找資源、團體去促進。當然前提是,像剛才說性侵害案件裡面,道歉信願不願意收都是一個難題,我來與談時有看到美國有所謂的「道歉信銀行」的制度,覺得台灣可以參考,被告寫的信不會直接給被害人,是有個「道歉信銀行」機制,這個台灣也沒有。這部電影讓台灣去省思修復式司法、修復式正義,還有很多要走的路。

 

鍾佩樺:謝謝林法官最後也做了很好的註解,感謝各位觀眾提出精彩問題,讓司法講堂有徹底的互動跟對話,再次感謝大家的參與跟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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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受傷的臉孔》司法講堂 影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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